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成人高教 > 规章制度 > 正文
南京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3-05-05


南京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学校成人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遵循“公益服务、规范办学、提升内涵、树立品牌”的基本原则,实施分级管理。2023白菜网站注册大全是学校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负责成人高等教育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教学点是在2023白菜网站注册大全指导下,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办学提供办学资源、开展招生、线下面授、教学辅导、考试、实践教学、学生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服务的合作单位。

第四条 教学点接受2023白菜网站注册大全直接管理,按照2023白菜网站注册大全的办学要求落实教学点管理责任,包括教学点设置与调整、教育教学管理、招生管理和经费管理等方面,有效保证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 设置原则

(一)科学合理设置教学点。根据《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全省设置教学点总数不超过15个,其中学校所在设区市不超过3个、其他同一设区市不超过1个。

(二)设点单位为公办学校的,合作高校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其他设点单位合作高校总数不超过2个。

第六条 资质要求

(一)设点单位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注重公益服务和社会效益,维护学校办学声誉。

(二)设点单位必须符合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中职学校、社会培训机构,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中社会培训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3年以上(含3年)教育培训业务基础。

第七条 办学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生源,能连续进行招生,保证办学的可持续发展。

(二)能够配备满足教学点管理和服务需要的人员队伍。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站长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在籍生比例不低于1:200。

(三)能够提供固定的、符合主办高校要求的教学和考试场所以及其他教学条件。教学场所总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四)能够提供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实验实训条件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直接用于教学的计算机不少于40台(学生规模为200人以下),机位数和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5;图书藏量不少于5000册,有可供使用的电子图书资料;开设外语类专业的教学点还应当配备不少于40座的语音室。

第八条 新增教学点设置程序

(一)申请设点单位每年10月底前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苏教规〔2021〕1号)提供相应备案材料。

1)书面申请以及设点可行性论证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设点理由、办学条件、生源市场需求等相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教学场地、设施等证明材料。

2)《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备案表》。

3)申请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社会培训机构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学校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论证,经学校考核批准后,双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

(三)申请设点单位和学校联合向设点单位所在地省辖市教育局提交备案材料,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新增教学点备案申请。

)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九条 备案教学点年检。已备案教学点每年12月底前向学校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办学条件建设、教育教学管理、招生管理、经费管理情况以及办学协议履行情况。经学校对相关工作检查后,将年检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条 凡年检中出现以下情况的教学点,必须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一)设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地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停止招生2年及以上的;

(三)连续2年招生人数少于15人/年的。

第十一条 停止招生或被撤销的教学点,要做好原有在籍学生的管理服务工作,直至所有学生全部毕业;并不得继续以学校教学点名义举办任何形式的招生、教学等活动。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设点单位要按照学校要求做好人才培养工作,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教学点必须成立相应的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设点单位负责人、教学点负责人、骨干讲师代表等组成,主任由设点单位负责人担任。管理委员会应依照与我校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全面负责该教学点的教学管理与监控,并配合好学校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规范教学点专业设置。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备案结果规范设置教学点专业。同一教学点在我校开设专业数不得超过10个。开设专业数不足或专业确需调整的教学点,应须按学校年检通知要求提供新增或调整专业申请书、新增专业可行性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备案。

第十五条 教学点应按照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认真做好教学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积极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形式,函授学习形式线下面授学时不得低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业余学习形式以线下面授为主。凡教学标准中列有实验的课程必须进行实验教学。教学点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教学实施进程表(含线下面授课程开设时间和实践教学环节安排)报送至学校。

第十六条 规范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管理,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保障到位,严格实行毕业论文(设计)查重制度。教学点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教学辅导、教务考务等支持服务工作,积极参加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考、抽考,培养学生优良学风和考风。

第十七条 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点所在地师资队伍管理。主讲教师由学校选派本校教师和聘用当地教师组成,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级以上职称,师德师风良好,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辅导教师由教学点推荐学校认定,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思想政治素质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辅导教师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不承担主讲教师的任务。教学点须向学校推荐符合学校要求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专门人才或其他高校教师作为所在地兼职主讲教师人选,经学校选拔审核批准后正式聘用。

第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教育规律,结合教学点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行为规范的管理,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点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做好新生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学生档案等材料报送学校的工作。

第二十条 为教学点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安排好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学设施和后勤服务。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学点要结合所在地生源需求和单位实际,不能以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招生目的,经认真调研生源情况后每年4月上报学校年度招生生源计划。学校综合考虑各教学点生源、教学、管理等情况后,核定教学点当年招生规模、专业、层次等信息。教学点须严格遵循学校核定的信息开展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学点须按照学校有关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政策和要求执行。

(一)招生宣传要统一使用南京工业大学印制的招生简章、宣传资料等材料。

(二)在招生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形式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严禁做任何虚假宣传和承诺;严禁任何形式有偿提供或接收生源;严禁擅自跨区域、跨层次、跨专业招生;严禁设点外点、点外班。

第二十三条 新生录取通知书由南京工业大学统一发放,教学点负责协助发放到本地(本区域)的新生手中,并组织新生报到和教学等工作。教学点要做到通知到位、记录在案,重视痕迹管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点必须严格执行省和学校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学生学费由学校统一收取、开具学费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教学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不得假借学校名义向学生私自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在学年注册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双方合作办学协议,及时完成年度合作办学费等相关费用的结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学点的管理费收入,必须保证人才培养资源供给与办学条件保障投入。


第六章 检查与监管

第二十七条 教学点应当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管理制度,及时部署、指导与管理,并注重发挥教学点的主观能动性,通过落实相关规章制度,使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定期针对教学点办学条件建设、教育教学管理、招生管理、经费管理情况以及办学协议履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专项和综合性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教学点表彰、奖励或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教学点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检查和考核中存在突出问题或违反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或撤销教学点资格。对情节严重、发生以下问题的教学点,在有效控制事态的同时,向省教育厅报告有关情况,提请省教育厅依法依规处理: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信息、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的;

(二)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经费管理混乱的;

(三)教学管理混乱,考试组织不规范,教学质量低劣的;

(四)教师出现意识形态问题或师德失范行为的;

(五)存在违规以教学点名义招生、独立办学等超出教学点职责、违反建站协议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处(2023白菜网站注册大全)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南京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立与管理规定》南工继教[2019]5号)同时废止。